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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宸宇与南宁市倍思特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宸宇,南宁市倍思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210号申请执行人李宸宇。被执行人南宁市倍思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蒋明通,该××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宸宇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倍思特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为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066号仲裁裁决书。经查明,被执行人南宁市倍思特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劳动认识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066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即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066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06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胜审判员  苏灵艳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义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