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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祖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136号原告:祖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敬栓,男,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张中庆,男,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祖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敬栓,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中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祖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xxxx年xx月xx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农历x月xx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因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原告与前夫生的女儿韩某随二人共同生活。xxxx年x月x日生婚生女孩赵某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互不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同时经常虐待、辱骂韩某。考虑到再婚组织家庭的不易,原告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与原告及孩子的关系会慢慢变好。但被告没有丝毫的改变,相反在婚生女儿赵某某出生后,被告更加有恃无恐、威胁原告,致使原告心灰意冷,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早日解除这痛苦的婚姻,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韩某、婚生女儿赵某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物品,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赵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赵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依法判决。要求原告返还彩礼5万元及首饰、耳坠、戒指等价值3600元。因双方结婚后都是被告挣钱养家,如离婚原告应返还被告支付的抚养费35000元。双方婚后居住的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孤马营房产,系被告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如分割双方应偿还被告父母借款及利息五万元。2015年后半年,因被告父亲病重,住院期间及后事上被告共借款68905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另外双方结婚后,被告一直努力挣钱养家,对女儿韩某的正常教育并非像原告说的虐待、辱骂,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xxxx年xx月xx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农历x月xx举行了结婚仪式。原被告都是再婚。婚后原告与前夫生的女儿韩某随二人共同生活。xxxx年x月x日原被告生一女孩赵某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当庭认可有共同财产孤马营房产一处,但未对房产的价值和分割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提交了陪嫁物品清单一份,要求被告返还,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当庭否认有陪嫁物品,并提交了订货发票,证明清单上的财产是被告买的。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5万元、首饰金耳坠、金戒指各一个,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当庭承认有1万元彩礼,因为已经登记共同生活,不同意返还。被告提出婚后购买的房产系其父母全额出资,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提出共同债务68905元,并提供书面证明三份,原告当庭质证认为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无法核实真伪,均不予认可。另查明,原告祖某某曾于xxxx年x月xx日起诉离婚,辛集市人民法院以(2015)辛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祖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取决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存在,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祖某某xxxx年x月曾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感情并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到法院,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女孩韩某是原告祖某某与其前夫所生,继续跟随原告祖某某生活。原被告婚生女儿赵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尚不足两周岁,应继续跟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陪嫁物品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无法查明陪嫁物品的具体数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当庭认可的共同财产孤马营房产一处,因双方无法对该房产价值以及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不再对该问题进行审理,双方可另案诉讼解决。被告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当庭均不予认可,因债权人均未到庭,仅凭书面欠条无法查实,本案不再审理,可另案诉讼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祖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婚生女儿赵某某随原告祖某某生活,被告赵某负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自xxxx年x月起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每年xx月xx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三、女孩韩某系原告祖某某与其前夫所生,继续随原告祖某某生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占朝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