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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康丽华与被告潘淑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丽华,潘淑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450号原告:康丽华,女,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李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淑芝,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康丽华为与被告潘淑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凤林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丽华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丽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丽华负担。审判员  杨凤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