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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法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姜楚芝与保康县聚鑫源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楚芝,保康县聚鑫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法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姜楚芝,证件号码420626197010080064。被执行人保康县聚鑫源纺织有限公司,地址保康县。法定代表人李伟。姜楚芝与保康县聚鑫源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保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保康县聚鑫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楚芝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保康县聚鑫源纺织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保康县聚鑫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所有固定资产已抵押给金融单位用于借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保康县聚鑫源纺织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楚芝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保康县聚鑫源纺织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楚芝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国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东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