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指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田与被执行人王正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田,王正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指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田,男,1953年3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正一,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玉田与被执行人王正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799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正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玉田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告王正一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为该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裁定本案有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按月给付。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799号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