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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田永与锡林郭勒盟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锡林郭勒盟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538号申请执行人田永,男,汉族。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胜,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田永与锡林郭勒盟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欠款62300.00元、案件受理费679.00元、执行费83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朋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