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民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张素玲,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城关镇金阳市场,身份证号:1322281976********。被执行申请人:卢兵哲,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金税嘉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5271992********。张素玲申请执行卢兵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南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素玲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张素玲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南和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