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洪卫与任延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卫,任延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34号原告:刘洪卫,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新华街道暖水村刘屯**号。身份证号:2102251956********。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凤杰,系庄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梅,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延政,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景源名郡小区*期*号楼*单元302。身份证号:2102251960********。被告委托代理人:宫成令,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洪卫与被告任延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283民初13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范佳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