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丽与张正岐、青岛天益祥投资有限公司、纪义君、青岛波塞登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青岛天益祥投资有限公司,纪义君,张正岐,青岛波塞登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62号原告孙丽,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超,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菲,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天益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纪义君,职务经理。被告纪义君,男,住胶州市。被告张正岐,男,住胶州市。被告青岛波塞登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车守谦,职务经理。原告孙丽诉被告张正岐、青岛天益祥投资有限公司、纪义君、青岛波塞登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