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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丽与张正岐、青岛天益祥投资有限公司、纪义君、青岛波塞登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青岛天益祥投资有限公司,纪义君,张正岐,青岛波塞登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62号原告孙丽,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超,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菲,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天益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纪义君,职务经理。被告纪义君,男,住胶州市。被告张正岐,男,住胶州市。被告青岛波塞登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车守谦,职务经理。原告孙丽诉被告张正岐、青岛天益祥投资有限公司、纪义君、青岛波塞登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