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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396号原告罗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万锐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付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