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13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姜彩霞诉杨昕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姜彩霞,杨昕典,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3318号原告姜彩霞,女,1961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瑞,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文佳,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昕典,男,1985年1月2日出生。被告王健男,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原告姜彩霞与被告杨昕典、王健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春生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国平、人民陪审员王东旭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瑞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23日,被告杨昕典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承诺借款期限30天。被告杨昕典向原告书写了借条一张。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杨昕典转账支付580800元,剩余10200元应被告要求以现金方式支付。因被告杨昕典未还款,故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其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支付上述借款自2013年9月23日开始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二被告的婚姻登记证明、转账凭证、借条等证据为证。二被告没有出庭,也没有提���答辩意见。经审查,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杨昕典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因双方之间产生借款的时间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主张该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理由充分。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支持,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昕典、王健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六十万元,并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支付上述欠款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一万零三百六十元(含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春 生代理审判员 ��李国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东 旭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