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田国兵诉被告榆社县讲堂乡下赤土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兵,榆社县讲堂乡下赤土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初字第298号原告田国兵,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榆社县讲堂乡下赤土村民委员会,地址:榆社县讲堂乡下赤土村。法定代表人贾俊,村委主任。原告田国兵诉被告榆社县讲堂乡下赤土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国兵于2016年3月20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田国兵负担。审判员 连翠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