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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2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黑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21民初550号原告黑某某,住中宁县。委托代理人蒋丽娜,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马某某,住平罗县。原告黑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瑞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丽娜,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十天后就于2011年农历十月十九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同年年底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就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没有责任心且嗜好赌博,经常为了赌博不回家。且被告将原告父亲陪嫁的摩托车、40克黄金首饰全部拿去变卖用于赌博。后原告发现自己怀孕,原告及家人劝说被告把赌戒掉,和原告好好生活,被告却置之不理。后因原告思想负担过重,营养不良导致胎儿死于腹中。2014年3月10日被告将原告送回娘家后便再没有任何音信。现双方分居已满一年,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不闻不问及不负责任的态度,致使原被告之间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1.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被告同意离婚,原告怀孕两次,两次胎死腹中都是在原告回娘家过程中,过错方在原告,原告应该赔偿被告的精神损失费,结婚当天原告就说了对婚姻不利的话,且孩子流产是因为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出示的证据有(2015)平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曾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的事实。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原告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认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依法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黑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11年举行结婚仪式,于2012年3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5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认为双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诉至法院。同时查明,原告黑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的婚后共同财产有笔记本电脑一台;婚后共同债务有欠原告父亲借款2000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黑某某和被告马某某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不能冷静地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然没有进行有效沟通来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原告怀孕后胎死腹中是原告的原因造成的,原告应该赔偿被告精神损失的意见,因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有过错,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结合本案原被告客观情况,婚后共同财产笔记本电脑一台归被告马某某所有,婚后共同债务欠原告父亲2000元由原告负责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黑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准予离婚;二、原告黑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婚后共同财产笔记本电脑一台归被告马某某所有,婚后共同债务欠原告父亲2000元由原告黑某某负责返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瑞玲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节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们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