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南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王遵志与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遵志,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南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王遵志,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自强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兴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杜园园,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刘巍,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遵志与被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遵志及被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杜园园、刘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遵志诉称:一、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存在违约侵权和价格欺诈。1.关于违约侵权。倒睫是眼外缘,裸露的,可视的常见病,按约定和对症治疗原则采用物价联169号文件007号手术方案是唯一正确合法手术方案,但是主刀医生为了追求不当利益,把倒睫(右)改成倒睫(右)+外眦(右),该命名词不达意,做法无法规依据。外眦(右)的功能和重要性远大于倒睫。王遵志的右外眦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不顾患者的意愿和痛苦,向外眦(右)开刀深达骨膜深处,致使右外眦发炎,表达喜怒哀乐时产生持续的撕裂痛,继而导致下眼睑变形,倒睫复发,幸好在复查时得到了主任医师的慰藉和处置,逐渐好转;2.价格欺诈。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把一个手术变成两个手术,变成四项手术费用(1276.50元),是合法费用(240元)5倍之多。文件规定经同一切口,进行两种以上不同疾病的手术,可以加收60%的手术附加费【169号文件33(三)1、8】,本案只是一种倒睫、外眦(右)是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改后强加的;3.加收25%显微镜手术附加费、电切电凝仪不合理。二、要求返还一次性特殊卫生材料纱布(强生)费399.60元。巴掌大小的纱布要价399.60元,术前术后均没有签订知情者同意书,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违抗169号文件强加于倒睫患者。三、王遵志实际住院1.8天,而挂床时间达5-6天,违反常规,应当逐项列未发生和重复发生的住院费用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总计非法收费2316元。王遵志作为年近八旬的患者,在侵权伤害的两年时间里,维权未果,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伤害。王遵志诉至法院,请求如下:1.判令吉林大学第二医院退赔违法所得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316元)和精神伤害(4934元)。2.追究领导责任和主刀医生杜园园的法律责任。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辩称: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赔偿。吉林大学第二医院的收费也是合理的。诉讼请求第二项针对的不是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因此针对该项诉讼请求不需要答辩。经审理查明:王遵志于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6月6日到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治疗倒睫,入院诊断为:倒睫(右),白内障(双),于2013年6月4日在局麻下行倒睫纠正术和外眦成形术。王遵志共支付住院医疗费用342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遵志认为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对其过度医疗,并申请对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是否存在过度医疗问题鉴定,双方共同选择鉴定机构后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至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5年12月2日,该鉴定所发函至本院称:因王遵志认为医方病历资料不真实,不能配合鉴定机构,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终止鉴定。2015年12月22日经本院询问王遵志,其明确表示配合鉴定,本院启动备选鉴定机构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将该案委托至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因王遵志对先缴纳鉴定费有异议,要求鉴定所退卷,2016年1月7日,吉林津科鉴定所出具退卷函。本院认为:王遵志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遵志申请对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是否存在过度医院问题进行鉴定,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至鉴定机构后,因王遵志的原因,首选、备选鉴定机构均退卷,未能鉴定。王遵志不配合鉴定或未缴纳鉴定费用的行为应视为王遵志放弃鉴定,在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下,故对其主张吉林大学第二医院退赔违法所得和精神伤害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追究领导责任和主刀医生杜园园的法律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遵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遵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