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和亭与解小平、白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亭,解小平,白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998号申请执行人李和亭,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榆林市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解小平,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杨,女,198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李和亭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神民初字第065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解小平、白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解小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二、由被执行人解小平负担案件受理费9260元及申请执行费12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确有执行困难,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该案符合指令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将该案指令榆林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65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姜 楠审判员 白 桦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