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冯彬诉孙思克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097号原告冯×,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志勇,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令狐亚凤,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阳,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冯×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东城区安化北里x室,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查明,被告户籍所在地为东城区安化北里x室,其自2012年7月起即在此居住,对此被告已提交龙潭街道办事处安化楼社区委员会的居住证明及北京金开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崇文分工公司的证明予以佐证。原告对以上事实均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东城区安化北里x室,原告对此亦表示认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文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