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燕与呼延卿、呼文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呼延卿,呼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杨燕,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呼延卿,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呼文斌,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杨燕与被执行人呼延卿、呼文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燕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淇滨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立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