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栋与被告潘文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栋,潘文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943号原告冯栋,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潘文怿,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冯栋与被告潘文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六沿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潘文怿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栋人民币12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现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19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于达萍执行员 章跃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柏 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