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陈有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莫平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莫平祥,喻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31号申请执行人:陈有枝,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住所地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马毅洲,总经理。被执行人:莫平祥,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被执行人:喻才,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申请执行人陈有枝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莫平祥,喻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24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彭建新,郭玉祥,何平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3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彭毅斌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崇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