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白城市商务局与李春善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城市商务局,李春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商务局法定代表人程维江,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史会良,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善,男,1954年1月9日生,汉族,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时国峰,系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杰,系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春善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史会良,被上诉人李春善及委托代理人时国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芮志成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和达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