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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白城市商务局与李春善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城市商务局,李春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商务局法定代表人程维江,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史会良,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善,男,1954年1月9日生,汉族,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时国峰,系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杰,系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春善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史会良,被上诉人李春善及委托代理人时国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芮志成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和达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