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民初1499号原告赵某甲,男,汉族。被告徐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房元柏,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云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被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房元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徐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0月16日办酒席后被告徐某甲回门,之后分居到现在,双方没有夫妻感情。2015年5月底我向法院诉讼离婚,同年6月法院经审理希望彼此再考虑一下孩子,但半年多以来,我们之间除孩子之外没有任何改变,只是舍��得孩子才维持到现在,故再次诉讼请求解除我与被告徐某甲之间的婚姻关系,女儿由我抚养,并由我自行负担抚养费。被告徐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前基础相对牢靠,且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并生有两女,原被告之间的主要矛盾是家庭招婿矛盾、与原告家一起生活的矛盾,并非是原、被告之间的婚姻矛盾,只要原、被告父母主动沟通,该矛盾不应成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矛盾。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且婚前同居生活,××××年××月××日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徐某乙,××××年××月××日生一女赵某乙,2012年3月,原告主动申请将婚生女徐某丙由被告所在地抚养生活,2015年5月,原告述称向法院诉讼,但到目前为止被告未收到任何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证据不足,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徐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徐某乙,××××年××月××日生一女赵某乙,现两女均随被告生活。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疏远,原告赵某甲曾于2015年6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后申请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讼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赵某甲提供的结婚证、撤诉裁定书,被告徐某甲提供的徐某乙、赵某乙的户籍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综合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多从子女���角度出发,珍惜往日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双方互谅互让,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云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磊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