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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利强装饰公司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利强装饰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利强装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伊斯特大厦607室。法定代表人孙柏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6号。法定代表人汤德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市通州利强装饰公司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仲裁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仲裁委员会(2014)唐仲裁字第50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建惠执行员  徐连福执行员  魏海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旷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