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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余海燕与刘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海燕,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余海燕,女,汉族,1986年9月21日生。被执行人:刘江,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江未履行本院(2014)湖塘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刘江存款及收入人民币98337.5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