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5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X英与付X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英,付X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565号原告:吴X英。被告:付X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英与被告付X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X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茂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