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寿祝与阜宁县古河镇卫生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寿祝,阜宁县古河镇卫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606号原告刘寿祝,农民。被告阜宁县古河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李冬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井虎,该院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梁成兰,该院合管所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寿祝诉被告阜宁县古河镇卫生院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寿祝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寿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刘寿祝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滕海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余耀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