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于作鑫与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作鑫,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于作鑫。被执行人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玉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作鑫与被执行人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2)第418号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志喜审判员 李 瑜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国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