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亚楠与高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楠,高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303号原告徐亚楠,女,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显民,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连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徐亚楠诉被告高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亚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连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19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借期一年,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00000元。被告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徐亚楠提交借据一枚,证实被告高连军在原告徐亚楠处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该借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被告高连军向原告徐亚楠借款20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高连军向原告徐亚楠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连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亚楠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高连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