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112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曾秀娟与王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秀娟,王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112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秀娟,女,汉族,1979年5月18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王凤霞,女,汉族,1952年5月12日出生,住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秀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凤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