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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息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辉与谭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谭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息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赵辉,汉。村民。被告谭爱国。村民。委托代理人邢波,息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赵辉与被告谭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辉诉称:2013年3月21日,被告谭爱国以开发工程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欠条。当时被告以字写的不好为由让其女友代写欠条。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关键证据欠条不是谭爱国所写,且无谭爱国捺印,谭爱国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起诉讼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辉的起诉。本案不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个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 飞人民陪审员  胡大力人民陪审员  付银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腾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