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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丁顺与马君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顺,马君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312号原告丁顺,男,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宁夏彭阳县人,农民,住彭阳县。被告马君英,女,汉族,现年37岁,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现租住固原市。原告丁顺与被告马君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顺诉称,原告以被告马君英能争取到廉租房为由,给被告现金10000元用于办事情,约定如事情办不成可返还原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后原州区廉租房公布后,原告发现没有自己的房屋。找被告过问,被告称很快给原告退换10000元现金。后被告电话关机并不知去向。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现金10000元。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顺诉被告马君英不当得利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顺不能提供被告马君英的准确地址,且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丁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灵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