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平与何绍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何绍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3民初846号原告:孙平,农民。委托代理人:沙瑞芳,滦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何绍勤,农民。原告孙平与被告何绍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16日依由审判员郭建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平及委托代理人沙瑞芳、被告何绍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平诉称,2007年,被告因做买卖小猪生意资金不足,分四次向我借款六万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推脱至2015年未给付。2015年6月7日,原被告经村治保主任何会付主持调解,并由何会付执笔为原被告写下《还款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分三年还清,即:2015年12月31日以前还款20000元;2016年12月31日以前还款20000元;2017年12月31日以前还款20000元。如到期不还,原告可以采取任何合法手段要求被告还款。2016年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到期应还的20000元债务,被告只还了10000元,剩余10000元拒不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此起诉,要求被告何绍勤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何绍勤辩称,我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打的欠条,钱我也没看到,我没借,是经大队调解打的欠条,说不给钱就给我整进去,说不打欠条就说我强奸,在这种情况下打的欠条。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7日,原被告双方就欠款一事找何庄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还款协议载明:我村村民何绍勤因做买卖从我村村民孙平处借款陆万元(60000)人民币,多年未还,由此发生纠纷,孙平要求何绍勤还钱,双方当事人找到民调委员会,经何会付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何绍勤分三年还清欠孙平的六万元人民币。2015年12月31日以前还款两万元;2016年12月31日以前还款两万元;2017年12月31日以前还款两万元。如到期不还,原告可以采取任何合法手段要求被告还款。本协议共一份由孙平保管。原告孙平及被告何绍勤在协议书上签了名并按了手印,调解人何会付也签了名。协议签字当天,何绍勤偿还给原告孙平100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孙平与被告何绍勤通过村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何绍勤称存在胁迫情况下签订的还款协议,被告没有提供存在胁迫的证据,对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按规定履行义务,被告何绍勤应按协议约定偿还到期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绍勤给付原告孙平借款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绍勤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宗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