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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李成与毕仲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毕仲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被执行人毕仲青。本院在提级执行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成与被执行人毕仲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张会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