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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范子洋与郝鹏、刘旋、韩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子洋,郝鹏,刘旋,韩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范子洋,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郝鹏,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旋,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韩冰,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范子洋与被执行人郝鹏、刘旋、韩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5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怀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