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强强与付丞、石慧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强,付丞,石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黄强强,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付丞,男,汉族,1983年12月17日生。被执行人:石慧敏,女,汉族,1987年1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付丞、石慧敏未履行本院(2015)湖塘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付丞、石慧敏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400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