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武锁记与何地动、王秋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锁记,何地动,王秋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年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武锁记。被执行人何地动。被执行人王秋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地动、王秋彦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地动、王秋彦银行存款230919.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郄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