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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李某某等与张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30年9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26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54年5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某甲、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乙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张某乙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张某乙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某乙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