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李某某等与张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30年9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26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54年5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某甲、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乙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张某乙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张某乙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某乙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