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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邢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民初856号原告:邢某,农村居民。被告:张某甲,农村居民。原告邢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张某丙,××××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孩张某丁、张某戊。原告无兄弟,被告招赘成为原告家庭的成员,并居住于原告住所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并未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而且性格完全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脾气暴躁,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再继续生活下去既无必要也无意义,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辩称,同意离婚。双胞胎女孩张某丁、张某戊同意由原告抚养。因被告现身体原因,无法支付抚养费。另外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要求抚养次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张某丙,××××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张某丁、张某戊。原、被告婚后居住于原告娘们所在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差,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一份、户口登记卡一份等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邢某与被告张某甲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邢某诉来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邢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共生育四个女儿,其中双胞胎女孩张某丁、张某戊,双方均同意由原告自行抚养。另外长女张某乙、次女张某丙,原、被告可各自抚养一个,因长女、次女年龄相差不大,双方可对长女、次女自行抚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双胞胎女孩张某丁、张某戊的社会抚养费,未举证证明,亦无法查清,原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邢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婚生女孩张某丁、张某戊由原告邢某自行抚养,婚生女孩张某丙由被告张某甲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150元,被告张某甲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西峰审 判 员  徐雷健人民陪审员  王后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臧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