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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928号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4日作出的(2014)博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77695.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圣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执字第9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