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胡招凯申请执行罗万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招凯,罗万明,王建平,王银仓,聂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61号申请执行人胡招凯,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被执行人罗万明,男,194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被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王银仓,男,汉族,1967年4月28日生,住贵州建鑫建材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聂玉龙,男,汉族,1963年5月8日生,住贵州建鑫建材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胡招凯申请执行罗万明、王银仓、聂玉龙、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执行款全部支付给申请人,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作主二○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 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