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冯大秀诉隆昌苏泸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2016)川1028民初62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大秀,隆昌苏泸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620号原告:冯大秀,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曾祥集,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隆昌苏泸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石油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30934698-2。法定代表人:肖坤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智,系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大秀诉被告隆昌苏泸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大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大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冯大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彤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