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良忠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周仕跃,董事长。被执行人夏良忠。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良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4888.7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16年3月20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2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