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永春与被执行人李忠奎、徐秀珍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春,李忠奎,徐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崔永春,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居民,住烟台莱山区万光小区9号楼2单元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8196909176xxx。被执行人李忠奎,男,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路215号附1号45号楼1单元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85197805180xxx。被执行人徐秀珍(系被告李忠奎之妻),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路215号附1号45号楼1单元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8197612177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4)招城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于2015年6月29日前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秀珍在山东招远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信用社的帐户存款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考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