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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康志英与刘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志英,刘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41号申请执行人康志英,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朋,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康志英与被执行人刘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志英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淇滨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