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侯振清、贺敬宇、郭青丽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候振清,贺敬宇,郭青丽,贺爱军,周新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90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负责人黄国庆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候振清,男,1965年8月17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贺敬宇,男,1965年7月10日生,住博爱县。被执行人郭青丽,女,1967年2月9日生,住博爱县。被执行人贺爱军,男,1972年9月15日生,住博爱县。被执行人周新燕,女,1975年11月20日生,住博爱县。沁阳市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侯振清、贺敬宇、郭青丽、贺爱军、周新燕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3)沁证经字第11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振清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侯振清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