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无锡剑昊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无锡佳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佳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无锡剑昊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佳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织布厂内。法定代表人许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小颖,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筱麟,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剑昊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友谊北路300号。法定代表人徐树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俊华,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佳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剑昊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无锡佳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无锡佳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无锡佳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无锡佳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