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7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刚、王蕊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刚,王蕊碎,裴玉刚,新疆众鑫源钢材有限公司,蒋召清,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刚,王蕊碎,裴玉刚,新疆众鑫源钢材有限公司,蒋召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号,代码证:07605383-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祖,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刚,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王蕊碎,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址: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裴玉刚,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新疆米泉市。被执行人:新疆众鑫源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路1483号,代码证:78764720-2号。被执行人:蒋召清,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刚、王蕊碎、裴玉刚、新疆众鑫源钢材有限公司、蒋召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3063154.50元(其中本金3030450元,执行费3270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刚、王蕊碎、裴玉刚、新疆众鑫源钢材有限公司、蒋召清财产状况(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查询,未查到可供清偿财产。双方于2017年3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新71执1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及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三、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克日木江审 判 员 杨 建 新代理审判员 孙 祝 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 南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