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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曲信用社申请执牛红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牛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负责人董兴峰,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牛红霞,女,1970年12月15日生,住沁阳市王曲乡祁庄。沁阳市王曲信用社申请执行牛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牛红霞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牛红霞银行账户存款1934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