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曲信用社申请执牛红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牛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负责人董兴峰,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牛红霞,女,1970年12月15日生,住沁阳市王曲乡祁庄。沁阳市王曲信用社申请执行牛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牛红霞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牛红霞银行账户存款1934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