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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苏州钰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劲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钰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劲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63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钰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东环南路999号2幢2330-6室。法定代表人:孟庆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劲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杨村镇经济园区。委托代理人:张忠保,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被执行人天长市劲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