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刁望红、周建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刁望红,周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执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桑希广,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刁望红。被执行人:周建勇。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刁望红、周建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菏泽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4)菏仲裁字第351号裁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刁望红、周建勇的住所地及资产均在郓城县辖区内,为方便法院执行,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菏泽仲裁委员会(2014)菏仲裁字第351号裁决书所判决的山东豪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刁望红、周建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敬印审判员 鹿令平审判员 司佩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