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410号原告杨某某,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甲,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20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闯